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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鉴定 TIAN TONG YUAN《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8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3.7.1款规定:“鉴定期限由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根据鉴定项目争议标的涉及的工程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在表3.7.1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表3.7.1 鉴定期限表
第3.7.3款规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需要较长时间的,经与委托人协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每次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每个鉴定项目延长次数一般不得超过3次”。
第3.7.4款规定:“在鉴定过程中,经委托人认可,等待当事人提交、补充或者重新提交证据、勘验现场等所需的时间,不计鉴定期限”。